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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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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2-02-14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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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范围

【概要描述】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森林资源资产转让、置换;  (二)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中外合资或者合作;  (三)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股份经营或者联营;  (四)森林资源资产从事租赁经营;  (五)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担保或偿还债务;  (六)收购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  (七)涉及森林资源资产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非国有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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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森林资源资产转让、置换;

  (二)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中外合资或者合作;

  (三)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股份经营或者联营;

  (四)森林资源资产从事租赁经营;

  (五)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担保或偿还债务;

  (六)收购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

  (七)涉及森林资源资产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森林资源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需要进行评估:

  (一)因自然灾害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的;

  (二)盗伐、滥伐、乱批滥占林地人为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的;

  (三)占有单位要求评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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