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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好顺律师:浅论价格鉴证评估机构是否具备涉案工程造价鉴证评估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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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好顺:浅议价格鉴定(认证)评估行业的改革及上层制度设计

路好顺:浅议价格鉴定(认证)评估行业的改革及上层制度设计

  • 分类:业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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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7-07-28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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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好顺:浅议价格鉴定(认证)评估行业的改革及上层制度设计

【概要描述】价格鉴定(认证)评估制度在我国从建立至今已经经历了近二十年,依托该制度而设立的组织机构是由国家发改委(原国家计委)领导下的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中的价格认证中心。它作为原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分别以法发[1994]9号《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计发[1997]808号文件《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中指定的唯一主体,在我国涉案物品价格认证、评估工作中做出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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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7-07-28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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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鉴定(认证)评估制度在我国从建立至今已经经历了近二十年,依托该制度而设立的组织机构是由国家发改委(原国家计委)领导下的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中的价格认证中心。它作为原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分别以法发[1994]9号《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计发[1997]808号文件《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中指定的唯一主体,在我国涉案物品价格认证、评估工作中做出过辉煌成绩,为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以及社会经济良好发展均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随着我国政治、经济、行政等一系列体制改革的推进,特别是十八大以来新政府对行政体制改革的创新、务实的施政纲领和理念,均对原来政府部门或机构保持多年、并且能够为该部门带来巨大利益的一些职能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同时也使长期奋斗在中心的人员感到困惑和不安,甚至有些不知所措。笔者作为热爱并一直关注该行业发展的业者,从自己的视角,本着有利于该行业健康、快速发展的目的,浅谈一下我国价格评估行业发展趋势以及制度设计和推行的建议和看法,不当之处,请读者提出批评与指正。

  一、价格评估体制改革的必要性问题

  目前,价格评估体制已经面临来自两个方面的巨大冲击,到了非改不可的境地,大势所趋,不可逆转。

  首先,从政策层面看,若想在保持原来体制的基础上继续向上发展已无空间,存在重大的政策和法律障碍。从党的十八大以及之后的多次国务会议,再到今年在大连召开的夏季达沃斯论坛会议,高层历次关于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关于政府职能转变的一系列施政方针来看,“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积极促进结构优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激发市场活力”、“简政放权,着力释放改革红利”等理念多次得到强调,并且已经在各地或很多领域内开始逐步落实,预计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在政策层面会得到更大程度的推进。

  其次,从评估市场形势来看,若想在保持原来体制的基础上参与评估市场竞争已力不从心。一方面,原来一直由价格中心垄断的一些市场,如:法院民商事审判及执行过程的评估业务、二手车交易市场评估业务、交通事故处理环节的定损业务等市场一个个沦陷……;另一方面,从现在各种市场评估机构和队伍数量及市场占有分析,价格评估机构明显处于下风:注册资产评估机构4000余家,从业人员达4-5万人;房地产评估人员4.2万人,其中注册3.8万人;土地评估机构2600余家,从业人员3万余人…..况且从每年全国各种资格考试报名来看,价格鉴证师资格报考人数明显不能与以上资格的报名人数同日而语,这与价格鉴证师资格的市场地位和现有价格评估机构的市场生存状况有直接关系。

  再次,不改革将面临的危机预测。危机将主要现在几方面:价格中心随着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进行无法直接从事原来的评估业务,原来的业务被其他中介机构迅速瓜分;现有价格评估机构因为无市场优势而继续萎缩,从业人员不断流失;价格鉴证师资格考试无人问津……在国家进行统一的《评估法》立法时,因价格评估机构和队伍占比极少,缺少代表性和发言权,价格评估处在可有可无的争论之中,今后甚至存在被其他评估资质合并、吸收而自此退出历史舞台的尴尬。

  二、价格鉴定评估制度设计问题

  首先,认清形势、转变观念,克服侥幸和观望心理。将价格鉴证评估制度的设计放在我国整个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宏伟蓝图的大背景下进行,果断放弃部门利益,以“抓铁留痕、壮士断腕”的精神,尽快明确改革目标。

  其次,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对各级价格认证机构实施大刀阔斧的改革。以职能或工作性质为依据,对机构和人员按照我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原则分别向行政、事业、企业三方面实施分流。

  第三,建立科学的价格鉴证评估管理体制。从长远看,鼓励和支持价格鉴证评估行业协会的发展,逐步将部分对机构和人员的管理、考评、惩戒职能向行业协会转移,而各级政府价格主管机关的职能重点转变至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管理和指导方面。

  第四,树立价格鉴定(认证)评估职业共同体和一家人、一盘棋思想,提高价格鉴定(认证)评估行业在整个评估行业的地位和市场竞争力。

  一方面,在近阶段改革与实施的过渡过程中,改变现行将价格鉴证师与价格鉴证员相提并论的模式,通过提高价格鉴证师资格考试门槛及通过帮助价格评估中介机构开拓市场,进一步加强价格鉴证评估师资格在整个评估业内的地位和吸引力;尽快和大力发展价格评估机构,壮大价格鉴证评估人员队伍,支持和扶持一批在评估市场中崭露头角的价格评估机构做大做强,以提高价格评估行业在国家统一的《评估法》立法过程中的话语权。

  另一方面,敢于果断退出和放弃交通事故车物定损、涉税以及刑事案件认证评估等领域及相应利益(因为该领域业务从性质上讲都属于评估中介业务,刑诉法及最高法院刑事司法解释中已悄然对原来价格中心为唯一指定价格估价机构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并依靠现有认证中心多年形成的优势将该部分业务让渡于价格评估中介机构,使之尽快巩固该市场,否则,该优势也将消耗殆尽,导致该市场眼睁睁被其他评估行业瓜分的局面,到那时,中心即垄断不了这些市场,也将丧失让渡于价格评估机构的历史机遇,将深刻体会到“亲者恨,仇者快”的心酸感受。

  综上所述,价格鉴定评估行业改革已经走到了十字路口,各级中心以及价格评估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都在焦虑、困惑和观望之中,业内期望的目光已经聚焦在高层决策部门,因此,尽快研究和制定出符合我国行政机构改革精神的价格鉴定评估改革方案是业内人士的共同期待。本文观点只是作为一个长期关注价格鉴定评估行业发展的人士不成熟的浅见,期望得到持各种不同观点的有识之士的批评和指教,共同为价格鉴定评估行业的发展谏言献策!我们相信,价格鉴定评估行业在国家发改委的英明领导下,通过科学、创新的制度设计和有条不紊的落实,价格鉴定评估行业一定会在国家整个资产评估行业中取得领导地位,为国家行政和司法实践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做出更加辉煌的贡献!(路好顺拙笔于201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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