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搜索
地方频道
地方频道:
路好顺律师:浅论价格鉴证评估机构是否具备涉案工程造价鉴证评估的主体资格
淄博市价格协会成功签约入驻淄博市社会组织党群服务中心

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
/
/
试析当前价格评估行业的法律理论体系建设及政策应对(之三)

试析当前价格评估行业的法律理论体系建设及政策应对(之三)

  • 分类:业界观点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8-07-15 09:33
  • 访问量:

试析当前价格评估行业的法律理论体系建设及政策应对(之三)

【概要描述】3三、当前价格评估行业改革的几个政策争议热点理解及应对  1、关于取消价格评估机构及人员资质行政许可问题。  取消对价格评估机构及人员的行政许可本为简政放权、降低就业门槛的改革措施,并非否定价格评估行业的合法性,其实在这方面至今并无出现法律方面的障碍,也无发生有权机关明确对价格评估行业合法性的实质性质疑。  可行性策略:搁置争议、优先发展。忌:杞人忧天、作茧自缚。  2、关于备案问题。  备案是所

  • 分类:业界观点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8-07-15 09:33
  • 访问量:
详情

  3三、当前价格评估行业改革的几个政策争议热点理解及应对

  1、关于取消价格评估机构及人员资质行政许可问题。

  取消对价格评估机构及人员的行政许可本为简政放权、降低就业门槛的改革措施,并非否定价格评估行业的合法性,其实在这方面至今并无出现法律方面的障碍,也无发生有权机关明确对价格评估行业合法性的实质性质疑。

  可行性策略:搁置争议、优先发展。忌:杞人忧天、作茧自缚。

  2、关于备案问题。

  备案是所有行政机关履行事后监督职能所普遍具有的最基本手段之一,并非仅《资产评估法》独创,对行政主管机关而言,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其行为本身并不具有行政强制力,对公民、法人的权利义务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且往往基于行政管理对象自主或主动的请求行为而触发,行政机关只是被动接受,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备案也是行政机关对管理对象的服务形式。因此,并不违反“法无规定不可为”的行政行为规范,绝无行政违法之嫌。

  可行性策略:1、对价格评估机构和人员而言,为了适应目前社会上对所有评估行业管理的普遍认知,可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服务的请求;2、对行政主管机关而言,被动接受备案,做好公示服务。

  这样做的社会效果:既符合国务院关于取消行政许可后行政主管机关应当继续做好放管服工作的改革精神,也满足了价格评估机构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要求。

  3、关于争取将价格鉴证师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及协商人社部恢复价格鉴证师考试问题。

  需要澄清的几个政策问题:

  a\根据国家法律和相关政策,并非所有的职业资格都必须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列入该清单的职业资格一般须具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职业,或者具有社会通用性的特点。是否列入该目录仅代表不同职业之间的性质、特点不同,而不是判断某一职业是否合法或地位高低的标准。

  b\职业资格的确立的主要三种法定形式: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业组织的自主评价。国家对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大力取消各种职业资格的行政许可或认定,其目的是为了简政放权、促进就业,而绝不能将这样的好政策解读为取消各种合法职业或者是取消职业标准及相关职业评价活动。因此价格评估职业是否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并不构成对价格评估机构及人员正常执业和必要职业评价活动的法律障碍。

  通过以上对相关政策的分析,首先,对价格评估资格是否符合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的条件的确存在人为、主观认识空间。客观上讲,与资产评估相比,由于特殊体制原因及欠缺长远的上层制度设计,价格评估行业多年来业务单一且在发展壮大价格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队伍以及拓展市场方面的确略逊一筹,严重稀释了价格评估技术的社会通用性特点,也许是价格鉴证师最终没能被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的因素之一。目前《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经公示并已正式公布,“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的话音未落,因此,虽说未来会有重新列入的可能,但未来有多远并不好说。

  可行性建议:“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当前而言,是该果断放弃一味争取入列《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无效挣扎的时候了,要把主要精力转移到大力发展壮大队伍和市场拓展方面,练好内功、强大自已,提升价格评估行业的社会影响力,待时机成熟,则水到渠成。

  其次,关于协商人社部恢复价格鉴证师考试问题。

  a\任何法律或政策都具有相对稳定性特点,因此,与争取将价格鉴证师例如《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一样,刚刚敲定的政策在短期内改变的难度是相当大的。

  b\根据中办发〔2015〕39号《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16】564号《关于做好取消价格鉴证师注册核准等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号《行业组织有序承接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系列文件规定,行业组织可以统筹、研究、设计好有关价格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执业资格的相关工作,以满足价格评估行业队伍和业务发展的需要。

  以上就是本人近期在工作之余对价格评估行业发展的一些零星思考,一些理解也并不一定成熟和准确,希望藉此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引起同行思考与相互之间交流,共同促进价格评估行业健康发展!不当之处请广大同行批评指正。

  (全文完)

  作者:路好顺

  山东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

  山东众智价格评估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COPYRIGHT © 2017 价格鉴证评估网  版权所有     站内部分文字可能来自网络,若权利人认为不妥,请告知我站删除。      
本网站法律顾问团队:山东齐都律师事务所     鲁ICP备12006438号     官方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淄博分公司

这是描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