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搜索
地方频道
地方频道:
路好顺律师:浅论价格鉴证评估机构是否具备涉案工程造价鉴证评估的主体资格
淄博市价格协会成功签约入驻淄博市社会组织党群服务中心

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
/
/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分类:政策法规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0-07-06 11:54
  • 访问量: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概要描述】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各有关矿业权评估机构:  现将《国土资源都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涉及矿业权出让

  • 分类:政策法规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0-07-06 11:54
  • 访问量:
详情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各有关矿业权评估机构:
  现将《国土资源都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 资发[2008)17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 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涉及矿业权出让(含新设、延续登记、经批准扩大矿区范围以及原无偿取得矿业权转 让等涉及矿业权出让项目)评估的,均应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矿业权审批发证权限,采用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并支付评 估费。其中,属上级机关委托出让矿业权的,由受委托出让矿业权的实施机关委托评估机构承担;对拟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含靳设、延续登记,扩大矿区范围以 及原无偿取得矿业权转让项目等涉及协议出让矿业权)的评估,应先由矿业权申请人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受委托出让机关提出矿业权价款评估申请,并按国土资发 [2008]181号文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后,再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受委托出让机关委托评估机构承担。矿业权出让评估应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支付评估费。
  二、各级国上资源主管部门或受委托出让机关要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规定,对矿业权评估报告 进行合规性审查、公示后,予以验收、备案。对委托出让矿业权的,评估机构应向受委托出让机关报送评估报告,并由受委托出让机关对评估报告按程序备案。
  三、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严格选择矿业权评估机构,规范矿业 权评估委托行为,并按规定履行评估报告的合规性审查、公示、验收和备案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一)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告评估项目;
  (二)接受矿业权评估机构报名(公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
  (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布有效报名评估机构名单和公开选择评估机构的时间、地点及程 序(报名截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
  (四)公开选择评估机构并于当日公告选择结果(名单公布5个工作日后);
  (五)与选定和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合同书并提供相关资料(选定评估机构后5个工作日 内);
  (六)被选定的矿业权评估机构组织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和备案申请函(按评估合同约定时 间);
  (七)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评估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填写内部审查责任表;
  (八)将通过合规性审查的评估报告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10日);
  (九)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验收,并向评估机构出具备案证明:
  (十)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备案证明.
  四、对于经合规性审查未通过的评估报告,审查机关应将存在问题书面通知评估机构,要求 在规定时间作出书面解释或修改补充;对于公示期间有社会公众提出意见的,申查机关应将意见汇总,并书面通知评枯机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审查 机关根据答复或修改情况对评估报告予以验收,验收通过的出具备案证明,并在网上公布。
  五、2008年9月4日至本通过下发之日期间已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但末履行评估报告备策 手续的,由评估机构按矿业权审批权限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受委托出让机关申请补办备案手续(附送评估报告电子文档)。
  六、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应将辖区内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采矿权评估报告备案情 况,按国土资发[2008]182号文附件5的格式(增加一栏“备案机关”)进行汇总,每半年(分别于每年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将采矿权评估 报告备案情况报送我厅矿管处备案。
特此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国土资发〔2008〕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为规范矿业权评估管理,促进矿业权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现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 行)》,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称矿业权)评估管理,维护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矿业权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业权评估是指具有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和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机构基于委托关系,对约定矿业权的价值进行评价、估算,并通过评估报告的形式提供咨询意 见的市场服务行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与矿业权评估有关的从业活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矿业权评估;
  (二)其他需要的矿业权评估。
  第四条 国家实行矿业权评估师资格管理制度、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管理制度。从事矿业权评估的个人、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资质。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是全国矿业权评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矿业权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监督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的自律管理,负责矿业权审批权限内的矿业权评估报 告备案和依法需要国家进行矿业权评估的委托。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第五条规定以外的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和依法需要国家进行矿业权评估的委托,协助国土资源部进行矿业 权评估行业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实施矿业权评估行业的自律管理,指导和监督矿业权评估师和矿业权评估机构的从业活动, 制定矿业权评估准则,建设技术服务体系,开展矿业权评估管理制度和评估准则体系的宣传和培训。根据国土资源部要求进行矿业权评估资格资质管理。
  第八条 矿业权评估师和矿业权评估机构开展评估业务,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执行矿业权评估准则,遵守客观、公 平、公正、诚信、胜任的基本从业原则。
  第九条 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机构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第十条 矿业权评估师在依据、参考或引用其他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地质报告、评审意见书和其他研究、设计、论证报告、矿山企业生产经营指标等的数据和结论时,应 对所引用资料的信任程度、满足评估目的需要程度、遵守现行规范标准等做出客观、独立的评述,并对评估方法和参数的采用、评估结果的合理性负责。
  第十一条 矿业权评估机构提供矿业权评估报告应经法定代表人和执业矿业权评估师签字。矿业权评估机构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对矿业权评估报告的独立、客观、公正、真实性 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矿业权评估师


  第十二条 矿业权评估师资格考试报考人员应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规定的条件,考试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取得矿业权评估师资格。
  第十三条 矿业权评估师执业应当专职受聘于一个矿业权评估机构,成为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会员,并在该协会办理执业注册。
  第十四条 对于取得矿业权评估师资格的下列人员,不得办理执业注册:
  (一)国家公务人员;
  (二)事业单位公职人员;
  (三)社会团体专职人员;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五)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人员。
  第十五条 矿业权评估师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不得办理执业注册或再注册。
  第十六条 执业矿业权评估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注册机构撤销执业注册,并不予再次办理注册:
  (一)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评估机构执业的;
  (二)以个人名义受理评估业务的;
  (三)将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转借他人使用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四)对其执业能力进行虚假宣传的;
  (五)从事矿业权评估项目期间买卖涉及评估对象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参与买卖矿业 权或购买委托人的其他财产的;
  (六)接受委托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对评估方法、参数和评估结果授意的;
  (七)签署虚假或有重大差错或遗漏评估报告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已取得矿业权评估师资格的人员,因本人申请或按有关规定应当取消其资格,由注册机构注销执业注册,并公告其资格无效。


  第三章 矿业权评估机构


  第十八条 申报登记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伙制或公司制的中介机构;
  (二)合伙制中介机构中执业矿业权评估师不得少于3名,合伙人中执业矿业权评估师不得 少于2名;
  公司制中介机构中执业矿业权评估师不得少于4名,出资人中执业矿业权评估师不得少于3 名;
  (三)中介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中应当有采矿、选冶、地质、经济、法律专业人员。专业人员 应当有中级以上职称或本科以上学历。
  第十九条 符合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申报登记矿业权评估资质,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核准并公示无异议后,办理登记手续,取得矿业权评估资质。
  第二十条 申报登记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的中介机构不得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存在人事挂靠或附属关系。
  第二十一条 矿业权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质量控制、档案管理、学习培训、人事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二条 矿业权评估机构应当保证其矿业权评估师的继续教育,严格管理聘用的评估师和从业人员,接受和配合政府管理机关、相关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矿业权评估机构承担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评估合同书,合理收取评估费用。
  第二十四条 矿业权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构撤销登记,并不予再次办理登记:
  (一)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执业的;
  (三)以恶性压价、给予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的;
  (四)对自身执业能力进行虚假宣传的;
  (五)受理与评估对象、委托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评估业务的;
  (六)出具虚假或有重大差错或遗漏的评估报告的;
  (七)包庇、隐瞒本机构评估从业人员执业过错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已取得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机构,因本机构申请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取消其资质,由登记机构注销登记,并公告其资质无效。


  第四章 评估委托人和评估委托


  第二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评估应当采用公开公平方式选择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并支付评估费用。
  转让、延续矿业权等涉及应向国家缴纳矿业权价款的,其他涉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众利益的 矿业权评估也应当采用公开公平方式选择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
  第二十七条 矿业权评估委托人应当向评估机构提供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证明、评估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财务会计信息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配合评估机构开展必要工作及提 供其他必要的协助。不得授意评估结果或评估结论,提出委托合同之外的要求。
  矿业权评估委托人应当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按照有关规定正确使 用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矿业权评估委托,应当对评估报告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对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时,相关委托人应当协助配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按照第二十六条规定委托的矿业权评估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查、公示后,验收、备案。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矿业权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的除前款之外的其他矿业权 评估报告清单,进行备案。
  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监督管理,对矿业权评估报告进行合规性及合理性抽查,对矿业权评估机构进行年度检查及不定期执业行为检查。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及时告知评估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矿业权评估准则和本办法规定的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应当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为推进政务公开,规范矿业权价款评估委托,根据《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 资发[2008]174号),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设立矿业权需要进行矿业权价款评估的项目,应按矿业权审批 管理权限由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用公开公平公正方式选择和委托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
  二、对拟以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价款评估,所需地质资料应按矿业权审批管理权限 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准备,并提供给受委托的评估机构。
  对拟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由矿业权申请人申请矿业权价款评估,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有相应勘查资格的地勘单位按现行规范和规定编制的地质勘查报告或矿产资源储量核 实报告;
  (二)报告编制单位的地质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书;
  (三)经备案的矿产储量评审意见书;
  (四)根据评估需要,探矿权价款评估还应提供有地质勘查资格的单位所做的后续勘查设 计。采矿权价款评估还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煤矿建设项目核准文件等。
  评估所需其他必要资料由承担评估的机构补充收集。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门户网公告已完成评估资料准备的矿业权价款评估项目(以下 简称“评估项目”)和以下信息:
  (一)拟委托评估项目的基本信息及评估费;
  (二)对评估机构资质、专业条件、评估业绩、从业信用记录和评估报告质量评价记录的要 求。
  四、符合前述三(二)要求的评估机构在公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按公告要求向国土资源 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书面材料,报名材料一次报送齐全的为有效报名。
  五、报名截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有效报名机构名单和公开选择 评估机构的时间、地点及程序。对公布的有效报名机构名单有异议的,可在4日内提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实解决。
  六、名单公布5个工作日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公告的时间和地点以摇号等公开公平公 正的方式选择评估机构,并于当日公告选择结果。被选定的评估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评估合同书(基本格式见附件)。被选定的评估 机构若放弃承担评估项目,应在公告后的3日内书面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被放弃的评估项目延至下次选择评估机构承担,或在公开选择评估机构时选出候补 机构接替承担评估。
  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评估机构报送材料不真实者,应取消其当次参加公开选择的 资格和结果,或终止已委托的评估,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八、被选定的矿业权评估机构应按有关规定组织评估,按合同要求按时提交评估报告。
  九、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委托合同书、公告及有关规定对评估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查、 公示、验收和备案。
  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的评估报告按合同书约定支付评估费后,双方即完成评估 合同的履行。
  十一、出让矿业权时的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支付评估费。国土资源行 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4〕97号)研究制定本辖区一定时期内的矿业权价款评估付费标准。评估付费标准的测算应根据《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 2255号)考虑评估对象的基本需要工时、成本、法定税金、合理利润、项目的复杂程度及责任和风险。评估付费标准不应与评估结果的数值联动,也不能引导压 价竞争。
  十二、矿产资源储量为中型以上规模的矿业权评估按单个项目选择评估机构,小型规模的矿 业权评估项目捆绑“打包”原则上不应超过两个项目。
  十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应对进入本辖区从业的矿业权评估机构做出非针对具体评估 项目需要的限制,不应设置增加评估机构工作成本的程序,选择评估机构不应收取任何费用。
 
附件:《矿业权价款评估合同书》格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八年九月四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 事项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决定,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管 理,根据《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8]174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评估(以下统称“矿业权价款评估”)实行统一的评估报告备案监 督管理。
  二、矿业权评估机构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报送备案函(见附件1)。
  (二)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原件及有关附件、附表、附图。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查,填写内部审查责任表 (见附件2)。如确需专家协助的,专家意见仅供评估管理机关参考,不能替代评估管理机关的审查意见。评估机构可以拒绝非书面形式的评估要求和审查意见。
  (一)审查依据。
  1.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相关的现行标准规范。
  3. 现行的矿业权评估准则及相关技术规定(以下简称“评估准则及规定”)。
  (二)合规性审查要点及要求。
  1.报告的评估对象与探矿权采矿权许可证载明的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及矿业权评估合同 书中约定的评估对象的名称、范围一致。
  2.评估目的表述准确。
  3.评估报告提交人与矿业权评估合同书中约定的受委托人一致。
  4.矿业权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在该机构注册并负责该评估报告的评估师签字和评估 机构印章清晰。
  5.评估基准日表述正确。
  6.评估依据列述全面、准确。
  7.以往矿业权评估史(包括评估时间、评估目的、评估范围、评估机构和评估结果等)表 述清楚。
  8.现场核实考察和市场调查情况陈述清楚,主要包括核实的时间、地点、人员及陪同人 员、内容及核实基本情况。如果没有进行现场核实考察的,需说明理由。
  9.评估对象的地质勘查和开发史陈述清楚,包括时间、工作内容、成果等。
  10.评估方法及参数的选取符合现行的评估准则及规定,并有选择理由的论述。所选择的 评估方法或参数选取不在现行的评估准则及规定中的,陈述了依据和理由。引用其他成果的,要评述对该成果的采信程度,同时附有相关材料。
  11.有开发利用方案合理性与否的评述,对开发利用方案涉及必要参数做出调整时,要做 出说明。
  12.评估结论明确。
  13.评估报告书写格式符合现行评估准则及规定,附件、附表、附图齐全、清晰。
  14.评估人员的专业和实际工作经验必须能胜任该评估项目。每位评估人员(评估师、其 他专业人员)的自述材料附于报告之中,内容包括:
  (1)姓名,性别,年龄,专业教育背景,与矿产勘查、储量评审、矿山采矿、选矿、矿山 设计、矿业经济研究有关的实际工作经历(时间、单位、参与的工作项目),矿业权评估实际工作经历;
  (2)各类有关资格、职称;
  (3)胜任的评估领域;
  (4)在该评估项目中负责的部分;
  (5)与所评估项目无任何可能导致评估失去公正性的利害关系的声明;
  (6)签字。
  四、对未通过合规性审查的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存在的问题书面 通知评估机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做出书面解释或补充。
对同一份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或同一评估机构提交的评估报告被多次要求书面解释补充的, 应予以记录。
  五、对通过合规性审查的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评估报告正文、附 表、附件目录和评估合同书在门户网站公示10天,无异议的予以验收,向评估机构出具备案证明(格式见附件3),并在网上公布。
  六、评估报告公示期间有社会公众提出意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意见(格式见附件 4)汇总后,书面通知评估机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做出书面答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答复的情况进行验收或要求修改评估报告。予以验收的,向评估机构 出具备案证明,并在网上公布。
  七、其他矿业权评估报告,每年一月份由矿业权评估机构按矿业权审批权限和矿业权属地向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提交上一年度报告清单(格式见附件5),直接网上备案,不出具备案证明。
  八、评估管理机关要将备案的矿业权评估报告、相关材料以及审查过程有关记录整理归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八年九月四日

COPYRIGHT © 2017 价格鉴证评估网  版权所有     站内部分文字可能来自网络,若权利人认为不妥,请告知我站删除。      
本网站法律顾问团队:山东齐都律师事务所     鲁ICP备12006438号     官方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淄博分公司

这是描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