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1-09-10
发布时间 2021-07-08
省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核准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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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2-01-16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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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核准备案制度
【概要描述】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国际金融处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处长、分管厅长 二、核准备案行使依据 依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7]第47号令)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四章第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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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2-01-16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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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国际金融处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处长、分管厅长
二、核准备案行使依据
依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7]第47号令)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四章第二十六条规定: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对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延伸检查。
三、核准备案范围及法律效力
(一)核准备案范围
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1)整体或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清算;
(4)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5)产权转让;
(6)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7)债权转股权;
(8)债务重组;
(9)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者质押;
(10)处置不良资产;
(11)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接受抵债的;
(12)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
(13)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
(14)确定涉诉资产价值。
(二)法律效力
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1、金融企业下列经济行为涉及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
(1)经批准进行改组改制,拟在境内或境外上市、以非货币性资产与外商合资经营或者合作经营的经济行为;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经济行为;
(3)黑龙江省地方各级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报本级财政部门核准。
2、需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金融企业应当在资产评估前向财政部门报告下列情况:
(1)相关经济行为的批准情况;
(2)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3)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4)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情况;
(5)资产评估的进度安排情况。
3、金融企业涉及资产评估的其他经济行为,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
4、省级地方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所需材料
(一)金融企业申请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1、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2、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
3、与资产评估项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及实施方案;
4、资产评估报告及电子文档;
5、按照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审计报告。
(二)金融企业申请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2、与资产评估项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3、资产评估报告及电子文档。
4、按照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审计报告。
五、受理
承办人A、B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和用途的,当场或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六、审查与决定
(一)按照财政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对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申报材料从法律效力、齐备程度、监督检查情况等进行审核确认。
(二)承办人A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承办人B复核后报副处长、处长审核,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之后,呈报分管厅长、厅长签批。处长无法审核,由处长授权的副处长审核并召开处务会;主管厅长无法签批,由厅长指定其他领导签批。
(三)厅长批准后,将核准企业的产权登记申请。
七、核准备案时限
财政部门受理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评审,主管财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核准金融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财政部门受理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后,主管财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备案手续。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及相关文件范本在省政府网站长期公布(http://www.hlj.gov.cn/zwgk),核准登记结果在该网站公示和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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