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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对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征求意见稿)

关于征求对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征求意见稿)

  • 分类: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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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5-11-09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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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对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征求意见稿)

【概要描述】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认定文书制作工作,提高价格认定文书质量,根据《价格认定规定》和《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价格认定文书是指价格认定机构根据价格认定协助书的有关内容和要求,在对价格认定标的进行调查、分析、测算并作出结论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文件、资料的统称,是记录、描述或反映价格认定过程和结果的重要凭证和依据。第三条  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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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认定文书制作工作,提高价格认定文书质量,根据《价格认定规定》和《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价格认定文书是指价格认定机构根据价格认定协助书的有关内容和要求,在对价格认定标的进行调查、分析、测算并作出结论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文件、资料的统称,是记录、描述或反映价格认定过程和结果的重要凭证和依据。

第三条  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价格认定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价格认定活动。

第四条  价格认定文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规定,能够完整、准确地反映价格认定的客观事实。有保密要求的,应当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价格认定文书的形式要做到格式统一、描述客观、表述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价格认定结论书或具有结论书性质的函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套红文头纸,并加盖公章、骑缝章等印章。

第六条  除本规范规定的文书格式外,省级价格认定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文书格式。

第七条  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协助书是提出机关提出价格认定事项、明确价格认定目的及要求,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价格认定机构仅在价格认定协助书所载内容的范围内开展价格认定工作。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价格认定机构的名称。

(二)价格认定目的,是指价格认定结论的用途。

(三)价格认定标的物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价格认定标的物是指价格认定的具体对象,标的物较多时可以另附价格认定标的物明细表。

(四)价格内涵,是指对价格认定标的物所处不同环节、区域以及特定情况的价格限定。

(五)价格认定基准日,是指价格认定标的物状况及其价格所对应的时间。

(六)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

(七)提出协助的日期。

(八)提出机关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联系地址。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应当加盖提出机关公章。

价格认定协助书由提出机关提供,价格认定机构也可以提供格式文本供提出机关填写使用。

第八条  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是提出机关提出价格认定复核事项时提供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应当载明复核的范围和内容、理由和依据,并附相关材料和原价格认定结论书复印件。

第九条  工作程序单。是反映价格认定工作程序的文书,包括价格认定工作安排、办理情况等主要内容。

第十条  实物查验记录。是记录实物查验过程、内容的文书资料,是对价格认定协助书所载标的物状况的确认,反映查验过程中掌握的第一手资料、信息。查验结果与价格认定协助书所载内容不符时,应当要求提出机关书面予以明确或重新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

第十一条  听取意见记录。是记录听取意见过程、内容的书面资料。

第十二条  市场调查记录。是价格认定人员记录市场调查过程及所获取的相关信息的书面资料,是价格认定的重要资料。

第十三条  测算说明。是记录价格认定测算过程的书面资料。测算说明应当内容全面、条理清晰、逻辑性强,能够充分体现价格认定结果的科学性。测算过程应当包括:价格认定技术路径、公式选用说明、资料及相关数据来源、参数采用依据、计算过程等内容。

使用价格认定结论书简易文本时,省略的价格认定详细过程、计算依据等内容,应当在测算说明中反映。

第十四条  集体审议记录。是记录集体审议过程、内容以及结论的书面材料。

第十五条  补充材料通知书。是价格认定机构要求提出机关补充材料的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告知提出机关补充相关材料:

(一)价格认定协助书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二)相关材料不齐全的;

(三)应当提供有效的真伪、质量、技术等检测、鉴定报告而未提供的;

(四)提出价格认定时,价格认定标的物已灭失或者其状态与基准日相比发生较大变化,提出机关未确定其在基准日状态的。

第十六条  价格认定(复核)不予受理通知书。是价格认定机构通知提出机关不予受理价格认定(复核)事项的文书,文书中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十七条  中止通知书。是价格认定机构通知提出机关中止价格认定工作的文书,文书中应当说明中止的原因。

第十八条  终止通知书。是价格认定机构通知提出机关终止价格认定工作的文书,文书中应当说明终止的原因。

第十九条  签发单。是反映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签发过程的文书,是价格认定结论书或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定稿的标志。

第二十条  价格认定结论书。是价格认定机构做出的反映价格认定过程和结论的行政确认文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应当描述价格认定事项,说明价格认定依据、过程、方法,阐明价格认定结论以及价格认定限定条件,列明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并根据需要附必要的价格认定明细表和文件资料。价格认定结论书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一)价格认定概述。简要描述价格认定机构按照价格认定协助书的内容和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遵循价格认定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完成了价格认定工作,并得出价格认定结论。

(二)价格认定事项描述。包括价格认定标的物、价格认定目的、价格认定基准日及价格内涵等内容。价格认定事项描述的内容应当与价格认定协助书及提出机关提供的材料保持一致。

常用式样为:确定标的物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提出机关办理案件提供价格依据。其中,需要详细说明价格认定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基本特征、实体状况和权益状况等基本情况,标的物较多时可以另附价格认定标的物明细表。

(三)价格认定依据、方法、过程。

1.价格认定依据。结合工作实际撰写,一般包括:

国家、地方有关政策、法规及技术标准文件;提出机关提供的资料(价格认定协助书,与价格认定相关的证明材料,如票据、调查资料、言词证据、权属证明、标的物使用状况说明、相关技术适用标准、质量技术等检测鉴定报告等);价格认定人员收集的有关资料(实物查验资料、市场调查资料等)。

2价格认定方法。应根据工作实际写明所采用的价格认定方法,如价值价格法、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专家咨询法,及由以上方法衍生出的各类方法或综合使用两种及两种以上方法等。

常见式样:根据价格认定标的物实际情况,本次价格认定采用***法。

3.价格认定过程。

常用式样:我单位受理价格认定协助后,成立了价格认定小组,指派**名价格认定人员于********日对该标的物进行了实物查验。

查验后,价格认定小组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按照价格认定的程序和原则,通过分析研究现有资料和价格调查,对价格认定标的物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价格内涵)进行分析测算。具体情况如下:***

(四)价格认定结论。价格认定结论应当说明币种,并且分别用大、小写表示,数额精确程度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常用式样:***(价格认定标的物)于********日(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价格内涵)为人民币***¥***)。

标的物较多时,一般除说明总的价格认定结论外,还应当以文字或表格形式列示各标的物认定结论明细情况。常用式样:***(价格认定标的物)于********日(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价格内涵)共计人民币***¥***)。其中,***(每个标的物的明细情况)。

(五)价格认定限定条件。是价格认定结论成立的前提或假设条件,表明价格认定结论可能受到这些前提或假设条件的影响。常用限定条件:

1.提出机关提供的资料是价格认定结论的依据之一。

2.价格认定结论是在特定的前提和假设条件下作出的,仅在该前提和假设条件存在的情况下,价格认定结论方予成立。

3.价格认定结论受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不可抗力或者特殊交易方式的影响。

4.价格认定小组人员在认定过程中已经发现可能影响价格认定结论的因素,但非本专业所能涉及,设定本次价格认定未考虑上述因素。

5.其他价格认定限定条件。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是对价格认定工作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及价格认定结论书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等问题的说明。常用式样:

1.价格认定结论受价格认定结论书所述限定条件限制。

2.提出机关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3.价格认定结论仅对本次价格认定协助有效,不做他用。未经本单位同意,不得向提出机关和有关当事人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价格认定结论书的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

4.本单位及价格认定小组人员与该认定标的物没有利益关系,与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5提出机关如果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可以提出复核申请(在收到价格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提出)。

第二十一条  根据标的具体情况和价格认定过程的复杂程度,简单的价格认定业务可以选用价格认定结论书简易文本。

简易文本采用表格形式,可以对价格认定结论书的普通文本进行省略,仅保留提出机关名称、价格认定标的物、价格认定基准日、价格内涵、价格认定方法、价格认定限定条件、价格认定结论等内容。

简易文本中省略的价格认定详细过程、计算依据等内容,应当在测算说明文书中反映。

第二十二条  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是反映价格认定复核过程、结论的行政确认文书。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应当载明复核的范围和内容,描述复核的主要过程,说明复核结论等。主要内容包括:

(一)价格认定复核概述。简要描述价格认定机构按照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的内容和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遵循价格认定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完成了价格认定复核工作,并得出价格认定复核结论。

(二)复核的范围和内容。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根据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所载异议事项表述复核的范围和内容。

(三)复核主要过程要述。

常用式样:我单位受理复核申请后,组成复核小组,调阅了***(原价格认定机构)的工作底档,********日到***召开听证会,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并前往***进行了实物查验。

复核人员审核了***(原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文号),根据你单位提供的资料,对复核申请书所述异议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测算得出复核结论。

(四)复核结论。维持原结论的,常用式样:原价格认定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依据合理、选用方法适当、采用参数合理,测算准确,其价格认定结论予以维持。

撤销原结论的,常用式样:原价格认定存在***(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依据错误,选用方法失当,采用参数不合理,测算错误或者具有其他应当予撤销情形)问题,***(原价格认定结论书名称及文号)予以撤销。经认定,***(价格认定标的物)于********日(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价格内涵)为人民币***(¥***)。

(五)附件。撤销原价格认定结论的,应当附有价格认定结论书。

第二十三条  送达回证。是将价格认定结论书(复核决定书)送交提出机关后,证明价格认定机构发送和提出机关接收的凭证。

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以及其他送达方式送达价格认定结论书(复核决定书)时,应当填写送达回证。

第二十四条 价格认定文书的格式内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适当调整,以促进价格认定工作更好、更高效地开展。价格认定文书的常用格式参见附件《价格认定文书示范文本》。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20161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印发的《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2010年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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